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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1-16 作者:建规学院 浏览次数:


为促进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院根据校研【2014】17号《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为做好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选范围及奖励办法: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每年根据国家支持力度作相应调整)。

3.硕转博连读研究生、硕博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应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成果依据可按硕士阶段)。

第二条 评选的基本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5.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有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资格。硕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各院(系)确定的学制年限;博士研究生申请年限不超过4年;直博生申请年限不超过5年。

6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该学生受到党、团或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2)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未按学校规定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3)前一年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4)经常无故缺勤集体活动(含重大学术活动、国际会议、各专业评估等)者;

(5)本学年研究生“三助”考核不合格者;

(6)科研成果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7)该生导师认为不宜参评者;

(8)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提出申请者或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材料者;

(9)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10)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11)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12)其他有损学校或学院声誉的行为

第三条 评选条件

根据校研【2014】1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校三好研究生、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校十佳党支部书记、校十佳党员、校研究生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10%。

(3)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参评时等同于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4)在学科竞赛或设计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5)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6)在课题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贡献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经历丰富,表现突出(需导师出具相关科研项目审批书,时间年限应覆盖参评本奖时间区间)。

第四条 满足以上评选条件中两条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直接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1.以第一作者在国际一流期刊(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认定,以下简称国奖评审小组)上发表学术论文(必须为第一作者);

22.在有重要影响的(由国奖评审小组认定)国际设计竞赛和国内学科比赛中获得最高奖项(必须在获奖证书中排名首位);

33.在本学年获得“校三好研究生标兵”、 “校十佳党支书’、“校十佳党员”、“校品德模范”、“校科技十佳”和“校学术十杰”校级荣誉称号。

第五条 评定办法和注意事项

1.根据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的规定,最后总成绩为加分细则中各单项加分总和(各单项加分详见第六条)。

2.根据总成绩排序确定获奖人选。各项总分值相同时,低年级申请者优先获奖。

3.参评的各类成果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并应在研究生学习阶段获得。

4.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效成果期间为评选的前一年的9月1日到当年提交材料截止日(从明年起,更改为前一年材料提交截止日的第二天起到当年材料提交截止日)。

5.在不符合规定的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不予认定为研究成果,不予评分。具体内容可参见《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6.国际专业学术刊物的范畴由学院国奖评审小组予以确认。获得国际级学术(科技)竞赛奖励的评分最终由学院国奖评审小组予以酌定。

7.上一学年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已用过的评选材料,不能作为本学年成果再次参评。

8.发表学术论文的成果认定,一律按照已经出版的正式刊物为准。

9.研究生在校期间给国家、社会、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获得突出荣誉的,由学院国奖评审小组组织专家酌情评审确定。

10.参评者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其参评资格且一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奖学金,并视其造成的影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接收材料截止时间过后,不再接收任何增补材料。

第六条 评审加分细则

根据《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确定的相关学术论文、会议和学科竞赛的要求,学院国奖评审小组商定加分细则如下:

11.专业成绩(最高5分);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10%(以研究生教务出具成绩单为准)。按照专业排名: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第四名以后计2分。

22.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其3.第六条第2点中,同一成果获得多种奖项,按最高奖加分,不重复累计。

((1)学术论文:具体加分如下

A4.SCI、SSCI以第一作者检索或收录论文一篇加45分;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加35分;

B5.权威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加30分,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参评时等同于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C6.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加15分,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参评时等同于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D7.学士论文、硕士论文获奖不算加分。

((2) 学术交流:学术会议论文加分20分为上限,累计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算。具体加分如下:

A1.参加相关专业的境外国际会议(由国奖评审小组认定)或全国建筑与城市规划研究生学术年会、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且论文收录一篇加10分,若论文正式出版并宣读的再加5分,若获得优秀论文再加5分(参加境外国际会议以护照或通行证出入境签注和财务报账凭证为准);

B2.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由国奖评审小组认定)并出版论文一次加3分,若宣读再加3分;若获得优秀论文再加3分。(参加境内会议以财务报账凭证为准。)

(3)著作: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可视学生为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以学院国奖评审小组认定为准)。出版学术专著加30分,译著加20分,编著加15分。

(4)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A1. 在国际级学术竞赛获奖,一等奖加30分,二等奖加25分,三等奖加20分,优秀奖、入围奖、佳作奖、鼓励奖,奖励加10分,分数可以累计;

B2.在国家级学术竞赛获奖,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6分,优秀奖、佳作奖、鼓励奖、入围奖,奖励加4分,分数可以累计;

C3. 在省市地方级竞赛获奖,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优秀奖、佳作奖、鼓励奖、入围奖,奖励加2分;此外“U+L”概念设计竞赛定为“省市地方级”,分数可以累计;

备注:

A.多人参与的竞赛的计分方法:排名前五(包括第五名)均享受同等级别加分,参赛单人按参与竞赛人数取平均分。个人竞赛得分=竞赛等级加分/竞赛总人数。

B.竞赛设置的奖励等级,若竞赛奖项没有明确的分一、二、三等奖的,根据竞赛设置的奖项来确定奖励等级。如竞赛只分为“荣誉奖”和“优秀奖”,那么,“荣誉奖”按照一等奖的等级加分,“优秀奖”按照二等奖的等级加分。

C.学术竞赛的级别有争议时,最终以学院国奖评审小组审议认定。

(5)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的,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获得专利者,加20分。

3. 其他加分项

获得“校才艺十佳”者加5分,获得“校三好学生”加2分,获得“校优秀学生干部”加2分。

第七条 学院评审组织机构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等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保峰

副组长:黄亚平 黄建军 谭刚毅 洪亮平 何立群

小组成员:刘凯 彭翀 辛艺峰 李景奇 周雅琦

第八条 评选时间和步骤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10至11月进行。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2)导师签署意见;

(3)学院国奖评审小组组织评选,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实行差额评选。国家奖学金答辩必须本人参加,如未能按时到场参加答辩,视为弃权。

(4)评审结果将在学院主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5)校研究生院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其他

学院国奖评审小组具有《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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