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加快实施一流本科教育改革与建设工程的意见》(本科教育“50条”)、《华中科技大学荣誉学士学位称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校本〔2021〕16号),我校决定自2021届本科毕业生起,实行荣誉学士学位制度。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了以下荣誉学士学位称号评选工作细则。
一、 评选基本条件
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向上,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学生工作和学生集体活动,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行为规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在校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已获得学士学位,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居本年级或专业前10%;
5、学士学位论文(或本科毕业设计)成绩85分以上。
二、 评选多元条件(需满足以下9项评价指标中的3项)
1、在校期间曾被选拔为学习特优生进行培养;
2、积极接受 “一生一 技”“一生一艺”等艺术、 体育、劳动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
3、本科期间有海外学习交流经历并获得学分、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等交流学习证明证书;
4、在校期间曾赴学校官方认可的国际组织实习;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果;
6、积极参加学生工作、志愿服务或社会公益活动,在校期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50小时以上,或担任各级学生工作职务一学年及以上,或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志愿者、优秀学生于部等称号(或同等称号);
7、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8、践行“四个服务”,志愿到西部艰苦地区、基层及国家重点单位就业,并受到学校表彰;
9、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认定在学术上或其它方面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
三、 评选破格条件
对在前述指标第2、5、6项中获得特别突出成绩或荣誉的优秀毕业生(在学院认可的竞赛、评选中获得国家级最高荣誉),加权平均成绩居本年级或专业排名前20%的,可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破格推荐资格,经院(系)推荐、学校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评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认定后,可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称号。
四、 评选加分项
学术竞赛类:
1、学术竞赛类加分作品若由多人均匀分工完成,加分由每个参赛同学平均分摊获得;若有明确的作者排序完成,加分按照降序排列。若因同一作品获奖或发表论文,按最高项加分,不再累加。所有学术竞赛类加分均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2.设计(论文)竞赛分级:
(1)获国家文化部、教育部、住建部、科技部等部委专指委主办及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中国美术家协会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委员会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的各类竞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佳作奖/鼓励奖以及入围,分别奖励3分、2分、1分、0.5分、0.25分;
(2)获省文化厅、教育厅、住建厅、科技厅等厅局主办竞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佳作奖/鼓励奖以及入围,分别奖励2分、1分、0.5分、0.25分、0.1分;
(3)获国际、国内机构举办的各类设计(论文)竞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佳作奖/鼓励奖以及入围,分别奖励1分、0.5分、0.25分、0.1分、0.05分;
(4)获学校举办的各类美术与设计(论文)竞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佳作奖/鼓励奖以及入围,分别奖励0.5分、0.25分、0.1分、0.05分、0.03分;
(5)获全国大学生(文科)计算机设计大赛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排名前三名平摊分数,三名之后不予加分。
补充说明:
1.上述各级各类设计(论文)竞赛,若主办方不设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佳作奖(鼓励奖),仅设两级奖项,如学术奖与优秀奖,则学术奖以同级奖励二等奖分值计;优秀奖以同级奖励三等奖分值计。若仅设优秀奖,则取同级奖励二等奖分值计。
2.所有奖项,均以证书原件为准,分级以证书原件公章确认。
3.奖项竞赛项目众多,在评定竞赛的级别和水准等方面及模糊或有争议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项目类:
项目类加分均按照作者工作量降序排列,若项目由师生合作完成则第一作者加分始于学生第一作者。若因同一作品获奖或发表论文,按最高项加分,不再累加。所有项目类加分均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后决定。
加分原则:
本科生参与,且署名,在获奖证书上有名字,国际项目的名次奖计3分,国家级的项目的名次奖计2分,省市级的项目的名次奖计1分(若获奖作品为多名学生共同完成,降序加分,0.01分为底线)。
论文类:
论文类加分均取第一作者加分,与学院老师共同署名则不加分。所有论文均以正式发表为准,仅有录用通知单不得加分,所发表刊物的级别须由院推免小组认定。
加分原则:
1.在国际期刊发表的论文奖励3分;如SCI,SSCI,A&HCI检索的期刊。
2.在T2、D类、E类刊物上发表论文且为第一作者,分别奖励2分、1分、0.5分;
荣誉类:
在校期间同年多次获得以下奖励称号者,按分值最高一项加分,同年获得奖励称号达三项及以上者,另加0.5分,不再累加;不同年度获得此类奖励称号可累加。
加分原则:
1.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者,奖励2分;
2.获湖北省三好学生、青年五四奖章称号者,奖励1.5分;
3.获湖北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称号者,奖励1分;获湖北省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称号,队长与申报材料整理者(共2人)各奖励1分,完成实践过程并且考核成绩优秀的队员奖励0.5分(同时获优秀团队和先进个人称号,同年度参加多个实践团队或有多种身份,按分值最高一项计算,不累加);
4.获学校三好学生标兵、青年五四奖章、学习特优生称号者,奖励1分;
5.获学校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干部、青年五四奖章提名、学校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共青团组织生活优秀组织者荣誉称号奖励0.5分。
四、评选流程
1. 学院制定本院荣誉学士学位评选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本科生院审核备案;
2. 申请人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两名专家推荐信及有关成绩、成果与奖励的证明。推荐专家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学院成立荣誉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小组,对学生进行选拔考核,择优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须在学院网站或单位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 学校本科生院将推荐名单汇总、审核后,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审定;
五、注意事项
1. 荣誉学士学位每届毕业生评选一次;
2. 学校向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3. 对学术不端等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称号的,一经发现,将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销;
4.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本实施细则由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负责解释。